根据《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法》、《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审通则》、《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审技术规范》等规定,经评审审核,批准以下产品为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,准予其使用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标志,自即日起实施保护。现将获得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产品予以公布。
序号 |
申请人 |
产品名称 |
1 |
蒲江县三湖丑柑专业合作社 |
蒲江“三湖春”杂柑 (春见、不知火、爱媛) |
2 |
台山美环健芦荟制品有限公司 |
“瑷露德玛”芦荟化妆品系列 |
3 |
台山美环健芦荟制品有限公司 |
“荟之纯”芦荟饮品系列 |
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
2022年6月20日
中检协公告【2022】6号peop产品公告 第二十一批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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