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法》、《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审通则》、《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审技术规范》等规定,经评审审核,批准以下产品为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,准予其使用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标志,自即日起实施保护。现将获得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产品予以公布。
序号 |
申请人 |
产品名称 |
1 |
普格县农业农村局农技站 |
普格县阿都夷农花魔芋 |
2 |
普格县农业农村局农技站 |
普格县阿都夷农高山乌洋芋 |
3 |
普格县农业农村局农技站 |
普格县阿都夷农红羽乌骨鸡 |
4 |
怀仁市龙首山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|
怀仁龙首山牌、晋之坊牌杂粮 |
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
2021年12月31日
中检协公告【2021】17号PEOP产品公告 第十五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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